在沒來美國之前,我一直不覺得自己有族群歧視的問題,或更具體的說:歧視美國社會底層黑人的問題
初到美國,在University of Oklahoma讀碩士的兩年期間,因奧克拉荷馬州黑人本來就不算多,我們建築研究所當時更是從老師到同學,一個黑人也沒有,所以我也沒有什麽接觸認識黑人的機會。
到亞特蘭大的第一間建築師事務所SRSS工作後,才有機會開始認識黑人同事,我和他們的相處交流還不錯。我發現:他們之中大部分人的原生家庭已是中產階層了,很多人父母也是專業人士,他們既不是家族中的一個讀完大學的,也從未住過downtown的低收入housing project。他們和我們的孩子一樣,在市郊學區不錯的subdivision成長,所以基本上他們和住在downtown低收入社區的黑人是活在兩個世界中。他們的英文發音雖然仍會有黑人的特質,但是一聽就知道是受過良好教育的人。在SRSS工作的6年半的時間,我不覺得我有族群歧視的問題。
到第三間事務所Gensler上班的11年間,因著環境的改變,曝露出我的族群歧視問題:公司在Downtown ,因此搭地鐵去Five Point 站,再走大約10分鐘到公司成為我最好的選擇(大家都知道亞特蘭大的交通狀況,更何況上下班時間的Downtown!)。每天從Five Point 站走到公司,或是下班走去搭地鐵,幾乎都會碰到向我討錢的,絕大部分是黑人,很多我猜就是遊民(街友);當我耐著性子婉言拒絕後,大部分都很識趣,但也會碰到蹦出“Hey! Man!
just a quarter?"還拉高尾音,意思就是指我是個小氣鬼;當碰到這種情況時,又氣憤又無奈,尤其發生在早上那就更糟:因為要以不愉快的心情開始一天的工作。
一段時間之後,我發現我一貫的”judge
people not by group, but his or her own merit“原則喪失了,從被騷擾轉變為偏見,認為凡是“看起來像”那些向我討錢的黑人,都是無業遊民,不思長進,佔社會福利的便宜,並且有暴力傾向的。我認為住在downtown的低收入housing project裏的居民,或是露宿街頭的遊民,絕大部分都是這樣的人。至於我能做什麽?我不能做什麽,我也不覺得政府能真正做太多,大概只有黑人的教會還有可能帶來些根本的改變。總之,即使我天天碰到這樣的人,被提醒他們一樣有神的形象,我也只是瞧不起他們,不覺得對他們有任何責任。
神藉著一件特別的事教導我:有一天下班帶著一卷施工圖回家,打算晚上加班審圖。那一陣子非常忙碌疲累,我一上地鐵不久就打盹了,等醒來時剛好到Chamblee 站,正是我要下的站(這站停車較方便),馬上下車出月台,到了自己的車上才發現施工圖忘了帶,趕緊開到下一站,也就是底站Doraville,希望站務人員允許我去剛才那一列車上找。匆忙跑上月台,人都走光了,只有一個“看起來就像”我上下班碰到的那些向我討錢的黑人站在那裡,我還沒開口,他也看到我了,就先說“Are you looking for this?”,說著舉起那卷圖給我。我趕忙向他道謝,他說“我看見你衝下車,圖留在座位上,想你一定會到這站來找”,遞給我之後,丟了句“Have a good one!”轉身就走了,留下我一時愣在那裡,心中充滿感激,也確知這是神在教導我不要以外貌待人,也再次被提醒自己乃是蒙恩的罪人,並無可誇之處,是因主耶穌的救恩才得以與神和好!
雅各書2章1節
我的弟兄們,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,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