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華人在入籍美國之後,對於擔任陪審團 (Jury Duty) ,常是避之唯恐不及,理由諸如:無法預知要花多少時間,怕耽誤工作;英文不行,大概當不了;怕老闆會不會誤會自己乘機偷閒等等,不一而足。其實參與陪審團,是了解美國司法特色的最佳教育機會,只要英文還過關的,我鼓勵大家下次接到Jury Duty
通知時,存“
願意被選上”
的心去法庭報到。
首先,有關工作受影響的事,Jury Duty是受法律保障的公民責任,只要是頭腦還正常的雇主,絕不敢藉此(指員工擔任陪審團,沒法上班)找員工麻煩,更不用提解聘或裁員了。我們有project
manager早已訂好時間向業主做設計簡報的,接到JuryDuty通知,公司當然讓他去法庭報到,結果入選了,最後公司老闆只好代替他做簡報。
我擔任陪審團的那次,一大早去法庭報到,候選陪審員有200來人吧,挺熱鬧。我們這組共60個人,被帶到一間大會議室裏,檢察官,還有兩位律師一起面談60個人。首先過濾英文不行的,在我旁邊的一位韓國中年人舉手表示不行,檢察官簡單問他幾句就讓他走了。再來詢問有沒有親友在本縣做法官、檢察官及警察的?接著公佈兩位被告的名字,問有沒有人認識他們?或看過他們案子的新聞?還有詢問有沒有人對毒品案有強烈看法,以致於會影響你公正判斷這類案件的?最後問有沒有“實在無法服務”的困難?例如自己有重病,或要照顧生病的孩子等等。凡是舉手的檢察官一定會質問,並不是舉手的就一定能走。
之後就從第一個人開始問問題,檢察官和兩位律師都可能會問,不外乎對毒品的看法,以及是否自認能夠公正判斷。每問10個人,檢察官和兩位律師就暫停一下,對照彼此的筆記本,看有多少位三人都同意的人選。我是第42個,問到第50個結束後,12位正式陪審員和兩位候補就產生了,候補需全程出席,但不能參與討論,除非正式團員有人因故缺席(如生病),法官認可後才能替補;我有幸擔任正式陪審員。
我們立刻要上庭執行任務,首先在法庭背後的陪審團室選團長(foreman),有一位年輕男士建議一位中年男士,中年男士很爽快的答應了,其他人也樂見,所以我們馬上就報告法警轉告檢察官:我們準備好了。
進入法庭時,檢察官,被告及律師已經就座,兩名被告西裝革履,看得出來剛理過髮,並且鬍子刮得幹乾淨淨。不久法官就來了,先提醒陪審團要根據當庭所呈的證據斷案,並且私人時間不得搜尋此案的新聞,也不可打聽被告的背景,並且不可接觸被告及他們的律師;如果違犯了會以藐視法庭罪論處。同時陪審員之間私下不可討論案情,回家也不可跟家人討論此案。
案情其實很單純:兩位被告共乘一車,因非法U turn被警察攔下,警察看到駕駛座右邊(即排擋桿位置)有一個小保溫杯,是平躺著的,經驗告訴他這個保溫杯可能有問題,於是請求支援一輛警車,到達後,兩位警察請兩人下車,到警車後座坐著,由一個警察看著;另一位警察就搜車,果然保溫杯裡是大麻。問他倆這保溫杯是誰的?兩人都說不知道。本來只要驗保溫杯上的指紋就可知道了,沒想到這搜查的警察犯了錯誤,忘了帶手套就拿保溫杯,結果實驗室的指紋報告是“不確定有兩人之中任何一位的指紋”。但大麻在車上是無可置疑的,既然兩人都說不知道,檢察官就兩人一起指控持有毒品罪,所以這個案子若判“有罪”就是兩人一起都判刑;若“無罪”就兩人都沒事。
檢察官傳的證人有兩位警察,辯護律師當然不會放過機會,要搜車的警察承認自己犯錯的部分。另外也傳了實驗室人員,證明是大麻,分量多少等等。辯護律師並未讓被告作證,為自己辯護。
Closing Argument的時候,兩位辯護律師說法一致,就是“我的客戶(被告)不知道這個裝有大麻的保溫杯是從哪裏來的”。他們的意圖非常明顯:只要我們陪審員當中有一人覺得“可能其中一人真的是冤枉的”,投“無罪”票,那麼我們就是Hung
Jury,這次就無結果,檢察官還有一次機會可再審兩人,但一般因這是小案子,檢察官多半不願動用資源再審一次,因此被告大概就此無罪開釋了。
檢察官當然洞悉他們的意圖,在Closing Argument的時候,強調被告不敢上庭作證證明“不是我”,因為“不是我的話,就是他了”,不敢作證,這就表示兩人都知情,一旦作證必定撕破臉,狗咬狗,不如沉默,take our chances。
此時已是下午4點,法官讓我們回家,第二天早上開庭,法官先指示我們注意事項,然後我們就進陪審團室開始討論案情deliberate。團長先讓大家投票:11:1有位男士果真擔心“可能其中一人真的是冤枉的”,我們其他11個人一一表達自己為何會認為他們“有罪”。最後改變那位男士意見的argument是我提的:“如果我真的無辜,我一定會上庭作證,努力證明“我真的不知道那保溫杯是從哪裏來的,也不知道裏面裝的是什麽”即使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against我的朋友,但那也沒辦法,因為我真的是無辜的,我可不願這樣糊里糊塗的進監獄”。結果全數通過“有罪”的判決,總共花了一小時。
結束了陪審團任務,回到家,好奇的上網查縣立監獄的受刑人資料,兩位被告各有各種小罪前科15次及12次,年輕的那一位才34歲就有將近10年是在監獄度過的,唉!真的是。。。。
陪審團制度是讓不同背景的普通社區公民,代表社區政府來執行司法上有罪無罪的判定,某種層面上,是“社區道德標準”的彰顯,我參與之後的感想是:比較陪審團制度,和其他一位法官或幾位法官決定的司法制度,我更支持陪審團制度,因為12個沒有司法訓練的人,在看過法庭所呈現的兩造證據之後,所做的一致決定(有罪或無罪),絕對更客觀;如果我是罪犯,我會更服氣!